1 本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年度报告全文,为全方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情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等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仔细阅读年度报告全文。
2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4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公司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存在利润分配方案、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尚未提交股东大会表决或者虽经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但未实施的,应当在方案实施后发行。相关方案实施前,承销总干事不得承销上市公司发行的证券。”鉴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工作正在有序推进中,若实施利润分配可能会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时间窗口产生冲突。
根据《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公司章程》等的有关法律法规,为保证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顺利实施,公司2020年度拟不进行现金分红,也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和别的形式的利润分配。
公司计划在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完成后,尽快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和《公司章程》规定 进行利润分配相关事宜。
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公司主营业务为应用于液晶电视等液晶显示领域的精密金属结构件、电子元器件的设计、生产、销售,基本的产品包括液晶电视精密金属冲压结构件、底座、模具及电子元器件等。作为液晶电视精密金属结构件的规模化企业,公司主要和海信、TCL、三星、小米、夏普、创维、康佳、长虹、海尔等电视品牌厂商及鸿海精密、京东方、高创、纬创资通、冠捷等电视代工厂商进行合作,提供液晶电视金属结构件的设计(包括整机设计)到开模、精密冲压制造、物流配送的全流程服务;公司电子元器件产品主要提供给海信、欧司朗和霍尼韦尔等客户,用于电视机、LED照明和传感器产品中。
公司精密金属结构件产品、电子元器件产品的销售采用直销模式,与下游客户签订销售合同,按照每个客户订单组织生产,并按客户供货计划安排交货。销售区域方面,企业主要以境内销售为主,但公司下游客户的最终产品会部分销往境外市场。
公司采购模式为“以销定产、以产定购”,对于精密金属结构件业务,在中标整机客户订单后,按照每个客户提供的生产计划或生产预测表进行原材料适量备货,由采购部门负责供应商的开发、评估、采购合同签订及采购订单管理等。
对于元器件业务,公司与客户签署合作协议、质量协议后会按照每个客户生产安排、订单等适量备货,宜兴奕铭组织并实施采购计划。
公司对主要供应商实行合格供应商名录管理,根据供应商产品质量、价格、交期、配合度等综合考量,按期更新相应名录,确保名录中供应商匹配公司采购需求。
公司采取以销定产的生产模式,公司在业务中标后或与别的客户签订业务合同后,由各事业部和下属子公司生产部门依据客户订单排出生产计划并组织生产。
尽管有新冠疫情、液晶屏短缺、中美贸易摩擦等诸多坏因影响,我国电视机行业的生产2020年仍就保持了相对平稳的态势,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统计数据,全国2020年生产电视机产量19,626万台,较2019年增加627万台,同比增长3.3%。
总体上讲,由于缺乏技术创新和运用场景突破的内生推动,电视机行业目前已明显进入存量博弈的时代。在此大背景下,要关注的变化趋势是:
(1)相对于国内市场的平稳发展,海外电视机市场在2020年下半年趋于明显的复苏。根椐奥维云网提供的统计数据,2020年第三季度在中国出货量基本持平的情况下,由于美、欧、日等发达国家市场需求的推动,全球电视机出货量同比上升了15%。海外市场成为2020年电视机行业利润增长的大多数来自。能预见国内电视机生产产业链向海外转移的进程将会加快进行;
(2)在全世界看,市场集中度正在逐步的提升,排名靠前的头部电视品牌将会占有的更大市场份额。
2、就液晶电视金属结构件产品来说,主要原材料钢材市场价格的持续走高,给报告期经营活动带来了很大的压力。就产品本身而言,持续了液晶电视机尺寸大型化、机身超薄化、材料多样化与外观精细化的趋势,需要企业在产品设计、工艺创新、生产管理上保持专注与专业的能力。从最终产品端客户角度看,产品创造新兴事物的能力强、规模优势大、响应速度快、服务水平高的供应链厂商无疑在市场之间的竞争中更有胜出的优势。
利通电子做为电视机产业链上的一家精密结构件与电子元器件供应商,如何顺应行业变化趋势,深化和终端产品头部企业的战略合作,布局海外生产,将是未来主业持续发展的大方向所在。
4.1 普通股股东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10 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公司2020年销售小幅上升,全年实现营业收入164,761.62万元,较2019年上升1.69%;其中基本的产品精密金属结构件销售较上年度下降3.10%;盈利4,914.58万元,较2019年下降30.28%;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4,635.88万元,较2019年下降26.94%。
详见2020年年度报告第十一节“财务报告”五“重要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第44点“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的变更”。
6 与上年度财务报告相比,对财务报表合并范围发生明显的变化的,公司应当作出具体说明。
本公司将东莞市奕铭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宜兴奕铭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宜兴市友通货运有限公司、青岛博赢智巧科技有限公司、安徽博盈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广东博锐格精密制造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利通投资有限公司和利通控股(新加坡)有限公司8家子公司纳入本期合并财务报表范围,情况详见本报告第十一节(八)合并范围的变更、(九)在其他主体中的权益之说明。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4月21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为了满足公司经营的资金需要,公司2021年度拟向公司各合作银行申请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7.1亿元的综合授信额度,用于办理流动资金贷款、项目贷款、银行承兑汇票、进出口押汇、银行保函、银行保理、信用证等各种贷款及贸易融资业务。详细情况如下:
公司已制订严格的审批权限和程序,能有效防范风险,并将根据银行授信审批情况和批准时间选择授信银行,以上申请的授信额度最终以各合作银行实际审批的授信额度为准,具体融资金额将视公司资金的实际的需求来确定。本年度银行授信融资采用信用、抵押等担保方式。
授权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指定的授权代理人代表公司审核批准并签署上述授信额度内的一切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与授信、借款、抵押、担保、开户、销户等有关的合同、协议、凭证等各项法律文件。授权及担保事项,自董事会决议之日起一年内有效。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于2021年4月21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2020年4月11日以电子邮件方式送达各位监事。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夏长征先生召集并主持,会议应到监事5人,实到监事5人。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法律法规,本决议合法、有效。
1、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等各项规定;
2、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所包含的信息公允的反映了公司报告期内的财务情况和经营成果,所包含的信息能从每个方面真实地反映出公司报告期内的经营管理和财务情况等事项;
议案详细的细节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指定媒体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和《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摘要》。
议案四:关于《公司2020年度募集资金存储放置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议案详细的细节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指定媒体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募集资金存储放置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公告编号2021-015)。
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存在利润分配预案、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尚未提交股东大会表决或者虽经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但未实施的,应当在预案实施后发行。相关预案实施前,承销总干事不得承销上市公司发行的证券。”鉴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工作正在有序推进中,若实施利润分配可能会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时间窗口产生冲突。根据《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公司章程》等的有关法律法规,为保证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顺利实施,公司2020年度拟不进行现金分红,也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和别的形式的利润分配。
监事会认为:公司2020年度拟不进行利润分配的预案最大限度地考虑了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实施进度,符合公司的战略发展规划,有利于公司的健康发展,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议案详细的细节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指定媒体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0年度拟不进行利润分配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16)。
议案详细的细节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指定媒体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1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17)。
议案七:关于《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2020年度薪酬确认及2021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议案详细的细节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指定媒体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2020年度薪酬确认及2021年度薪酬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18)。
监事会认为: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企业来提供了2014至2020年度的审计服务,具有从事证券业务的相关资格和丰富的执业经验,和公司有着较长时间的合作,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恪守职业道德,遵照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表现出良好的职业操守,为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公正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情况和经营成果。
监事会同意公司聘请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依据公司实际业务和市场等情况协商确定2021年度审计费用。
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指定媒体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聘任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19)。
监事会认为: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自身经营需要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并有效执行,保证了公司各项业务的有序开展,起到了较好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作用,《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全面、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实际运行情况。
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指定媒体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公司会计政策变更是执行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会计政策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指定媒体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20)。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执行财政部新颁布和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对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情况无重大影响。
2018年12月7日,财政部修订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以下简称 “《新租赁准则》”)。根据财政部要求,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19年1月1 日起施行;其他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上述《新租赁准则》的有关要求,公司须对原采用的相关会计政策进行相应调整。根据财政部的上述规定,公司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按照以上文件规定的起始日执行相应会计处理。公司执行上述通知和准则,在报告期内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数据不构成重大影响。
2021年4月21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发表了同意意见。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此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属公司董事会决策权限,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1、新租赁准则下,承租人将不再区分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所有租赁将采用相同的会计处理,均须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
2、对于使用权资产,承租人能够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赁资产剩余使用寿命内计提折旧。无法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能够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赁期与租赁资产剩余使用寿命两者孰短的期间内计提折旧。同时承租人需确定使用权资产是否发生减值,并对已识别的减值损失进行会计处理;
3、对于租赁负债,承租人应当计算租赁负债在租赁期内各期间的利息费用,并计入当期损益;
4、对于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承租人可以选择不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并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按照直线法或其他系统合理的方法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
5、按照新租赁准则及上市规则要求,在披露的财务报告中调整租赁业务的相关内容。
根据新旧准则衔接规定,公司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新租赁准则》,不追溯调整以前年度可比数,不影响公司以前年度相关财务指标。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变更后会计政策能够更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经核查,公司本次变更会计政策是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调整,使之更加符合实际经营情况,有助于公司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公司本次变更会计政策事项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和相关规定,能够更真实、完整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公司关于变更会计政策的事项符合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及其后续规定,公司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本次变更会计政策的事项。
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公司会计政策变更是执行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会计政策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3、《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第九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决议公告及已于2021年4月2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进行了披露。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一)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二)登记地点:江苏省宜兴市徐舍镇立通路18号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1、拟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应持以下资料在上述时间、地点现场办理或通过信函、传线)自然人股东:本人身份证原件、股东账户卡原件;
(2)自然人股东授权代理人: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自然人股东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人股票账户卡原件;
(3)法人股东法定代表人:本人身份证原件、法人股东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股票账户卡原件;
(4)法人股东授权代理人: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法人股东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股票账户卡原件。
2、股东可采用信函或者传真的方式参与现场会议,并在信函或传真上写明股东姓名、股东账户、联系地址、邮编、联系电话,信函或传真以登记时间内公司收到为准,并致电公司确认后方可视为登记成功。
兹委托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1年5月13日召开的贵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投资者可于2021年5月7日17:00前将需要了解的情况和问题预先通过电子邮件的形式发至公司投资者关系邮箱,公司将于信息披露允许范围内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普遍关注的问题进行回答。
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4月2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了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为了便于广大投资者更加全面、深入地了解公司2020年年度业绩和经营情况,公司拟以网络互动的方式召开2020年年度业绩说明会,欢迎广大投资者积极参与。
参加本次业绩说明会的人员包括公司董事长、总经理邵树伟先生,董事会秘书施佶先生,财务总监吴开君先生,相关部门工作人员。
1、为提高交流效率,投资者可于2021年5月7日17:00前将需要了解的情 况和问题预先通过电子邮件的形式发至公司投资者关系邮箱(),邮件标题注明“603629业绩说明会”,公司将于信息披露允许范围内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普遍关注的问题进行回答。
2、投资者可于2021年5月10日(星期一)上午10:00-11:30 通过互联网登陆上证路演中心网站(),在线参与本次业绩说明会。
本次业绩说明会召开后,投资者可以通过上证路演中心查看本次业绩说明会的召开情况及主要内容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于2021年4月21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2020年4月11日以电子邮件方式送达各位董事。本次会议应到董事9人,实到董事9人,公司全体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由董事长邵树伟先生主持。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决议合法、有效。
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指定媒体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指定媒体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履职情况报告》。
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指定媒体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和《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摘要》。
议案七:关于《公司2020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有关规定,公司编制了《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真实、客观反映了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使用、管理情况。
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指定媒体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公告编号2021-015)。
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存在利润分配预案、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尚未提交股东大会表决或者虽经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但未实施的,应当在预案实施后发行。相关预案实施前,主承销商不得承销上市公司发行的证券。”鉴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工作正在有序推进中,若实施利润分配可能会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时间窗口产生冲突。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为保证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顺利实施,公司2020年度拟不进行现金分红,也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和其他形式的利润分配。
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指定媒体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0年度拟不进行利润分配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16)。
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指定媒体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1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17)。
议案十:关于《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2020年度薪酬确认及2021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指定媒体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2020年度薪酬确认及2021年度薪酬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18)。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提供了2014至2020年度的审计服务,具有从事证券业务的相关资格和丰富的执业经验,和公司有着较长时间的合作,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恪守职业道德,遵照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表现出良好的职业操守,为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公正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公司拟聘请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拟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依据公司实际业务和市场等情况协商确定2021年度审计费用。
议案详细的细节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指定媒体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聘任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19)。
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指定媒体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指定媒体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20)。
公司定于 2021年5月13日14:30召开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本次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将采取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指定媒体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号2021-021)。
2、《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3、《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一号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第十六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等有关规定,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对2020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做如下专项报告: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8〕1421号文核准,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本公司由主承销商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用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与网上按市值申购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2,500万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19.29元,共计募集资金48,225.00万元,坐扣承销和保荐费用(未包括已预付的100.00万元)3,727.53万元后的募集资金为44,497.47万元,已由主承销商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8日汇入本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另减除上网发行费、招股说明书印刷费、申报会计师费、律师费、评估费等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新增外部费用2,617.87万元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41,879.60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18〕472号)。
本年度公司募集资金项目投入117,575,537.82元,经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永久补充流动资金24,229,368.92元,截至2020年12月31日,募集资金专户余额为人民币 33,948,513.82元。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保护投资者权益,本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根据《管理办法》,本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在银行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并连同保荐机构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9日分别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行、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2019年6月18日,公司及子公司安徽博盈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本期因本公司变更保荐机构,公司及子公司安徽博盈机电科技有限公司连同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2日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行、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行重新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募集资金存放账户未发生变化。三方监管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本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已经严格遵照履行。
截至2020年12月31日,本公司有5个募集资金专户,募集资金存放情况如下:
注:2020年12月31日的募集资金余额不包含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5,000.0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故募集资金专户余额仅为33,948,513.82元。
截至 2018年12月28日,本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投资金额为 8,791.39 万元,其中大屏幕液晶电视结构模组生产线万套超大屏幕液晶电视结构模组的生产线万套大屏幕液晶电视不锈钢外观件扩建项目、年产60套大屏幕液晶电视结构模组通用模具生产线项目四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投资额分别为人民币1,325.77万元、3,160.26万元、3,392.85万元、912.51万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就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预先投入情况进行了核验,并出具了天健审[2018]8330号《关于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鉴证报告》,2019年1月15日,公司第一届第十五次董事会、第一届第十一次监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中的8,791.39万元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截至本期末,公司已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规定,利通电子于2020年3月25日经公司第一届第二十三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使用闲置募集资金5,000.00万元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议案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到期归还到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利通电子于2020年3月25日经公司第一届第二十三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同意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和保证资金安全性的情况下,使用不超过人民币10,000.0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购买安全性高并满足保本要求、流动性好、单项产品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的理财产品或存款类产品,并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需要实时安排借出资金的提前归还,仍继续用于承诺募投项目,截至本期末,公司尚未展开现金管理。
注:公司于2019年1月15日第一届第十五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并于2019年1月23日披露了《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进展的公告》(公告号2019-009)共计产生收益4,335,833.33元,与理财产品购买协议约定的收益不存在差异。
公司“年产50万套超大屏幕液晶电视结构模组的生产线万套大屏幕液晶电视不锈钢外观件扩建项目”已建设完毕,达到可使用状态。因募集资金节余金额主要系合同尾款和专户理财收益及利息收入,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经公司2020年9月1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2020年9月17日召开的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同意将“年产50万套超大屏幕液晶电视结构模组的生产线万套大屏幕液晶电视不锈钢外观件扩建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合同尾款后期将以自有资金支付。公司于2020年9月2日发布《关于部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及对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结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进行披露。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公司补充流动资金金额为2,422.94万元(含银行理财及利息收入净额)。
公司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有关规定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合法、有效,且严格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不及时、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披露募集资金使用信息的情况,不存在募集资金管理违规的情况。
六、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的鉴证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天健会计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认为:利通电子公司董事会编制的《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及相关格式指引的规定,如实反映了利通电子公司募集资金2020年度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注]年产50万套超大屏幕液晶电视结构模组的生产线项目本期实现效益为负、年产300万套大屏幕液晶电视不锈钢外观件扩建项目本期实现效益较低,主要系受新冠疫情及电视机行业景气度走低等因素影响,公司产销量、价格受到一定程度的冲击,从而导致产线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不进行现金分红,也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和其他形式的利润分配。
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4月21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0年度合并报表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4,635.88万元,截至报告期末可供分配利润为23,709.95万元。
公司拟定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如下:公司2020年度拟不进行现金分红,也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和其他形式的利润分配。
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存在利润分配预案、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尚未提交股东大会表决或者虽经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但未实施的,应当在预案实施后发行。相关预案实施前,主承销商不得承销上市公司发行的证券。”鉴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工作正在有序推进中,若实施利润分配可能会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时间窗口产生冲突。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为保证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顺利实施,公司2020年度拟不进行现金分红,也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和其他形式的利润分配。
公司计划在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完成后,尽快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和《公司章程》规定进行利润分配相关事宜,积极履行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与广大投资者共享公司发展的成果。
公司自上市以来严格按照相关法律和法规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积极以现金分红方式回报投资者。公司将在后续经营中继续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将积极采取现金分红方式回报投资者。
本公司于2021年4月21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同意本次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将该预案提交本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2020年度拟不进行利润分配的预案是根据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实施进度提出的合理决策,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2020年度不进行现金分红,也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和其他形式的利润分配,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2020年度拟不进行利润分配的预案充分考虑了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实施进度,符合公司的战略发展规划,有利于公司的健康发展,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本次利润分配预案是根据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实施进度提出的,综合考虑公司的长远发展和投资者利益,不会对公司经营性现金流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
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2020年度薪酬确认及2021年度薪酬方案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4月21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2020年度薪酬确认及2021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根据公司经营规模并参照行业薪酬水平等真实的情况,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建议,2020年度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如下:
在公司担任具体职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其在公司所属的具体职务、岗位领取相应的薪酬,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构成。基本薪酬是年度的基本报酬,按月领取:绩效薪酬根据公司相关考核制度领取。
4、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公司取得薪酬中绩效薪酬与公司年度经营指标完成情况以及个人绩效评价相挂钩。薪酬及考核委员会具体组织管理对考核对象的年度绩效考核工作,并对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公司人力资源部配合具体实施。实际支付金额会有所波动。公司董事、监理、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造、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实际任期计算并予以发放。
经审议,公司关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2020年度薪酬及2021年度薪酬方案,符合目前市场水平和公司的实际情况,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力,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关于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2020年度薪酬确认及2021年度薪酬方案,并提请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本事项已于2021年4月21日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3、《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天健会计师事务所”)
上年末,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累计已计提职业风险基金1亿元以上,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超过1亿元,职业风险基金计提及职业保险购买符合财政部关于《会计师事务所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等文件的相关规定。
近三年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审结的与执业行为相关的民事诉讼中均无需承担民事责任。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监督管理措施12次,未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32名从业人员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监督管理措施18次,未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自律监管措施。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不存在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等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受到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的情况。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不存在可能影响独立性的情形。
拟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实际业务和市场等情况协商确定2021年度审计费用。2020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费用为40万元,内部控制审计费用为10万元,审计相关的食宿费用、交通费用由公司另行承担。
公司第一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材料进行了充分的了解,并对其在2020年度的审计工作进行了审核,认为: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具备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资格,在为公司提供2020年度审计服务工作中,坚持以公允、客观的态度进行独立审计, 表现了良好的执业操守和业务素质,具有较强的专业能力,较好地完成了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告的审计工作。项目成员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最近三年无任何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自律监管措施及行政监管措施记录。同意向公司董事会提议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具备从事证券业务的相关资格,具有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其在担任公司2020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期间严格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等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勤勉尽责,遵照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公允合理地发表了审计意见,出具的审计报告能公正、真实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因此,同意继续聘任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给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为公司提供财务报表审计、内部控制审计等服务,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在为公司提供服务期间能够坚持独立审计准则,勤勉尽责地履行了相关职责,为公司出具的2020年度审计报告客观、公正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公司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相关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独立董事同意聘任天健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并将此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021年4月21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赞同公司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
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获得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批准,并自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平台声明: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搜狐号系信息发布平台,搜狐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